如今,隨著法律意識的加深,普通人都知道使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,對于明星來說,就更不例外了。
明星被侵權是經常發生的事情,有時間鑒于維權成本的問題,很多名人都會太過較真,畢竟打官司費時費力,可是一旦縱容,后果就是不堪設想,不但自己名譽受到損害,還會讓很多普通人上當受騙,比如知名相聲演員岳云鵬。
3月21日,岳云鵬與東莞XX珠寶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公布,是一件民事案件,也是一件侵權案件,原告是岳龍剛(岳云鵬),被告是東莞XX珠寶有限公司,從名字來看,應該是一家經營珠寶首飾的商業公司。
判決書的名稱為「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」,顧名思義這是原被告的一審判決結果,如果任何一方對此結果不認同,都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上訴,也就是所謂的進入「二審」程序了。
原告岳云鵬的訴求有三點,一是被告立即刪除侵權鏈接以及侵權圖片,二是被告需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原告道歉,三是賠償原告各種損失費總計15.5萬元,其中包括經濟損失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維權成本。
在訴訟期間,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,法院最終認定,被告存在侵權行為,利用原告的社會知名度引起關注,從而達到宣傳品牌以及服務的目的,具有明顯的商業屬性,也極容易誤導瀏覽者或者消費者認為原告與被告存在合作關系,然而這與事實嚴重不符,故構成侵權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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